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10号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卡。
负责人:张海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淑贤,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怒火厨房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怒火厨房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原告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