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9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丰县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桔都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丰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