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721号 原告:蔡杰锋,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峰,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德化县丰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项目区第一工业区路7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庄加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杰锋与被告德化县丰宏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蔡杰锋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杰锋的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杰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杰锋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