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648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志鑫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新源路。
经营者:胡志青,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志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梅君 书 记 员 张景坤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