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3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镇雯雯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南路1号一层沿街南起第二间2#商店。
经营者:韩立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镇雯雯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