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9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宝之岛宝屿眼镜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汇丰商城楼88号。
经营者:廉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宝之岛宝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