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86号原告: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张兆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车站服务部,负责人于承涛,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特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车站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周村烧饼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