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340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负责人:江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中奥石化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荫子镇王管松村。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威海中奥石化有限公司某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