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39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味醉绝绝味快餐店,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2号沈阳站候车室JB15。
经营者毕奎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味醉绝绝味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