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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辉与岳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09号
案件名称胡雪辉与岳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雪辉;岳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509号 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熊威,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霞,女,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岳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胡雪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于202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雪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熊威,被告岳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到庭参加诉讼。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雪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岳霞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胡雪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岳霞赔偿胡雪辉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事实和理由:胡雪辉是享有“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及书写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并依据该实用新型生产了产品,上述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02029××××.4,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

岳霞在其阿里巴巴店铺内销售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商品,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给胡雪辉造成重大损失。

岳霞辩称,1.被告主体错误,岳霞并非案涉店铺的经营者,该店铺实际经营者是吴君,岳霞仅为其员工;

2.案涉产品并不侵权,其显影层与塑料纸面之间并无石粉混合层,与显影层粘接的不是磨砂层,且显影层系喷涂吸附在塑料纸上,而非粘接,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胡雪辉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案涉产品销量仅为几件,获利极低;

4.书写纸板都是由纸板和显影层构成,属于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创造性价值不高。

请求驳回胡雪辉的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胡雪辉提供的(2017)沪闵证经字第2868号公证书系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8月10日,胡雪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及书写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1年5月4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02029××××.4,目前专利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它是以塑料纸或者塑料纸板为基料,其特征是:塑料纸或塑料纸板的一面或者两面经过磨砂处理形成磨砂层,显影层与一面磨砂层粘接链接。

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其特征是:显影层通过与一层或两层石粉混合层粘接后再与一面磨砂层粘接连接。

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1、2、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制成的书写文具,其特征是书写文具分为:书写单板、书写文件夹和书写卷轴,书写单板的单板和书写文件夹的夹板采用塑料纸或塑料纸板为基料的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书写卷轴的卷面采用塑料为基料的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

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载具体实施方式中载明如下内容:[0054]显影层石粉目数为320目以上;

[0057]显影层粘接剂采用建筑用103外墙防水胶;

或103外墙防水胶,与976#外墙抗碱底涂料、屋面防晒防漏胶水、107建筑胶水、801超浓缩建筑胶水中的一种或几种混合;

[0058]103外墙防水胶和混合胶的重量比例为1:3-6;

[0059]显影层中显影层粘结剂和石粉的重量比例为1:0.5-1;

[0060]显影层石粉目数为600目以上;

[0061]显影层石粉采用2000目轻钙石粉、2000目硅石粉、2000目方解石粉或600目瓷土粉。

2019年6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03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5无效,在权利要求2、3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3的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的理由中,其认为权利要求2限定了显影层、石粉混合层和磨砂层的位置关系以及连接方式,对于显影层的结构、组成,专利说明书第0054、0057-0061段公开了显影层的制作方法,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对这些内容进行限定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

2017年7月11日,胡雪辉的委托代理人在名为“深圳市福田区御墨轩笔墨商行”的1688店铺以人民币12.8元(其中包含运费人民币6元)购得被控侵权产品一件,销售上述产品的页面显示有产品图片、价格、2张成交、4条评价等信息,该店铺显示的主体信息为深圳市福田区御墨轩笔墨商行、经营者为吴君;

该店铺卖家会员“御墨轩笔墨”的实名信息为岳霞。

2017年9月19日,胡雪辉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收取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

庭审中,岳霞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上述店铺所售。

经庭审比对,胡雪辉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为权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选择引用权利要求2,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

庭后代理词中,胡雪辉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从手段、功能、效果都基本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等同,甚至在功能和效果上可认定为相同”。

岳霞主张二者不相同也不等同,区别在于: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磨砂层无法确定;

2.被控侵权产品上层与底层塑料之间是否存在夹层,以及即使存在夹层该夹层是否为石粉混合层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无法看出有粘结剂。

另查明,胡雪辉在以案涉专利主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案件中明确显影层为功能性技术特征,以说明书0054、0057-0061段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02029××××.4的“一种多功能塑料书写纸板及书写工具”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胡雪辉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 本案中,胡雪辉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4选择引用权利要求2)为权利保护范围,结合岳霞主张的区别点及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也是以塑料纸为基料,根据庭审演示情况,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存在磨砂层;

被控侵权产品能够实现蘸水后显示面层痕迹,具有书写功能,具有能实现显影的面层;

被控侵权产品各层之间密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存在粘结剂。

但被控侵权产品的显影面层是否通过一层或两层石粉混合层粘结后再与基料连接,以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显影面层是否采用涉案专利显影层的组成方式,仅凭被控侵权产品现状无法确定。

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权利要求2、4(权利要求4选择引用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胡雪辉据此要求岳霞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雪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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