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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朋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10刑初72号
案件名称韩朋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韩朋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晋0110刑初7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朋飞,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鑫源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山西省太原市。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4月7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弘斌,山西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刑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朋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朋飞及其辩护人任弘斌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朋飞为获取经济利益,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购进大量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

2019年8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从被告人韩朋飞位于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贸城三区哈尔滨轴承店内和都市e线小区底层仓库内扣押808件标识为“SKF”的轴承。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扣押的标识为“SKF”的轴承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尚未销售的假冒SKF品牌的轴承价值人民币233544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朋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233544元,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朋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韩朋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朋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1.价格认定数额应以实际价格来认定;

2.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且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达成谅解,希望合议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从被告人韩朋飞位于太原市晋源区万水物贸城三区哈尔滨轴承店内和都市e线小区底层仓库内扣押808件标识为“SKF”的轴承。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现场扣押的标识为“SKF”的轴承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尚未销售的假冒SKF品牌的轴承含税价格为人民币233544元。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韩朋飞和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赔偿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25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侦破报告、到案经过、仓库查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商标授权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太原市晋源区价格认证中心晋源价认刑字【202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朋飞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韩朋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赔偿被侵权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朋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扣押的假冒斯凯孚牌轴承由原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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