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威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范家庄。
法定代表人:李继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山东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宾,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平,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济南威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建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威阳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威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威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济南威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