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AlibabaGroupHoldingLimu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FourthFloor,OneCapitalPlace,P.O.Box847,GeorgeTown,GrandCayman,CaymanIslands(开曼群岛大开曼岛资本大厦一座四层847号邮箱)。
诉讼代表人LIKaMingAngela(李嘉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执行人广东省达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1325C房,组织机构代码:331358883。
法定代表人周少佳。
被执行人广州华南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201号111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DJ808。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广州国药健康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86号鸭乸远工业区第六栋2B层207室,组织机构代码:MA59DJ904。
法定代表人陈泉。
被执行人广州健康世纪产业园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201号111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DJ9W6。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广州绿色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1018号之五367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F1M17。
法定代表人陈朝强。
被执行人广东壹号美妆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F6G63。
法定代表人周少佳。
被执行人广东老友钓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3号102铺,组织机构代码:MA59F6MP7。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
被执行人广州中药健康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F6QX8。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广州国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86号鸭乸远工业区第六栋2B层208室,组织机构代码:MA59FQ6C3。
法定代表人陈泉。
被执行人广州大健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MA59FQCA5。
法定代表人郭瑞元。
被执行人中药世家(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FYU77。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广州国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HY2Q5。
法定代表人林美嫦。
被执行人广州国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86号鸭乸远工业区第六栋2B层206室,组织机构代码:MA59J6GL8。
法定代表人陈泉。
被执行人广东珀莱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J6R57。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广州大健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镇中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MA59J5167。
法定代表人郭瑞元。
被执行人广州中药世家化妆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J6QK3。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组织机构代码:MA59J6TU4。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
被执行人周少文,男,1980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9533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835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缴纳情况,执行人未购买收益类保险。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反馈查无可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周少文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为此,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移动微法院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