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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李静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李静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李静华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6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李静华商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

经营者:李静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古城镇油河集李静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苏维丽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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