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林晓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林晓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林晓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UK)。

代表人:蔡伟文(EDDIECHOIWAIM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单位: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婷,女,1994年8月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林晓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