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74号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秋兰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棠头溪村成裕堂7号。
经营者:吴跃建。
被告:安徽德泽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门流路。
法定代表人:赵光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斌,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秋兰超市、安徽德泽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秋兰超市、安徽德泽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