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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8号原告: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升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峭凌。

原告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山市兰亭集势照明有限公司、广东轻重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明欧家居有限公司已预缴4300元,本院退回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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