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675号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场坑社区同富西路67号马峦家德工业园一区1栋。
法定代表人:庄伟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涛,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金柄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石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瑞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金柄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计321.5元,由原告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