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1民初324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诚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A幢1160。
法定代表人:毛炳甫。
被告:滨湖区新融泰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万达广场万千巷69号。
经营者:毛炳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滨湖区新融泰电子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