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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化雨镇胡楼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化雨镇胡楼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化雨镇胡楼农资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初30号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办1812室。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波,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朝风,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委会九顶山小区3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慎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伟,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化雨镇胡楼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化雨镇胡楼村。

经营者:胡海涛,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

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化雨镇胡楼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以其已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第23089631号“茂施辛”注册商标无效,该商标是否被宣告无效对本案侵权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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