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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泰顺烟酒商行、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025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泰顺烟酒商行、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泰顺烟酒商行;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25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泰顺烟酒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32号。

经营者孙玉亮。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330号。

经营者沈梅芳。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泰顺烟酒商行、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长桥优能通信服务部的起诉。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泰顺烟酒商行之间的纠纷本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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