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68号之一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GlobalInnovationAggregators,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1055E.科罗拉多大道500号房(1055E.ColoradoBoulevard,Ste.500,Pasadena,CA91106)。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惠恩(KatherineHue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槙公雄(KIMIOMAK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恒,北京市磐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负责人:羽嶋仁(HAJIMAHITOSHI)。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