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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酷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酷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酷厨贸易有限公司;李志荣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酷厨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06-270号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市场13街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志荣,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酷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厨公司)、李志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果汁机类产品一般均由主机和杯体组成,但在主机和杯体、杯盖的具体形状、杯体上的凹槽、杯体与主机的连接部件、主机相对于杯体的大小比例、主机面板旋钮或开关形状、主机面板的形状等部位设计上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时对于上述部位等会较为关注,被诉侵权产品与第201130224469.0号“果汁机(可冲泡茶叶)”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在这些部位上无实质性差异。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主机前部控制面板图案及按钮或旋钮的数量、分布不同。

首先,涉案专利主视图主面板上三个平行并列的按钮并非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按钮大小的比例属于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观察,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差异,两者仍然相似。

再次,在涉案专利按钮设计基础上增加两个按钮而其他设计保持不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进行的改动。

(三)关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主机上方杯座之间圆形与方形的差别。

首先,该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别。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将圆形改为方形。

(四)关于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主机底部两侧之间有无栅栏设计的区别。

首先,涉案专利的栅栏设计不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观察到的部位。

其次,两侧的栅栏设计是主机的排风孔,这主要是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该差别对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另外,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在主机底座、杯盖、机座等处设计上的差别属于一般消费者极不容易发现的差别。

综上,上述区别点对产品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不大,基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百懋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相同之处在于:1.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

2.主机整体均大致为四棱台形,长宽高比例接近;

3.调理杯杯体均整体成圆柱体,杯盖均为圆形,把手呈“7”字形。

两者区别在于:1.两者主机前部控制面板图案及按钮或旋钮的数量、分布不同,涉案专利产品的按钮分布为左边和正中各设有一圆形旋钮,右边为一长方形按钮,三个旋钮或按钮整体并列排列于同一水平线上;

被诉侵权产品的主机前部控制面板上左边有三个旋钮,成三角形排列,右边有上下垂直排列的两个按钮;

2.涉案专利产品主机上方杯座为圆形,被诉侵权产品杯座为方形;

3.涉案专利产品主机底部两侧有栅栏设计,被诉侵权产品无此设计;

另外,两者在主机底座、杯盖、机座等处设计亦有差别。

本院认为,果汁机类产品一般均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但在主机和调理杯的具体形状、控制面板的图案及按钮设计、各部位设计上均有较大的设计空间。

虽然主机控制面板上的按钮或旋钮具有技术功能,但其数量及分布具有较大的设计自由度,并非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

控制面板作为实现果汁机基本功能的一个构成部分,无论对于设计者还是消费者而言,都是予以重点关注的部位。

因此,在控制面板的图案、旋钮或按钮等构成要素的形状和布局不同而构成不同风格、形式控制面板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控制面板设计上的区别并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

由于控制面板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杯座形状以及底座底部有无栅栏等方面也存在区别。

综合考虑两者存在的区别设计特征,两者不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百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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