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37号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谭天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五路58号院7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超,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与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超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化工大学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化工大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化工大学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金瑞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化工大学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