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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宁县皇明水暖灯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宁县皇明水暖灯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建宁县皇明水暖灯饰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58号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252053F。

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华,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宁县皇明水暖灯饰城,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河南东路东区江源水都2号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30MA30L78W9M。

经营者:廖寿荣。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宁县皇明水暖灯饰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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