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108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均荣,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聪明宝宝玩具批发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经营者:龚进。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聪明宝宝玩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翔青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陈 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