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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王亚琼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252号
案件名称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与王亚琼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252号原告: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1号112号楼一层157室。

法定代表人:许炎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兵,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73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员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亚琼,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公明财富公司)、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简称阳光基金会)与被告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简称盈华律所)、王亚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公明财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兵、阳光基金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源、被告王亚琼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盈华律所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盈华律所、王亚琼立即停止使用“幸福留言”商标;

2、盈华律所、王亚琼在人民网、《燕赵晚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刊登道歉信,消除影响;

3、盈华律所、王亚琼赔偿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经济损失300000元;

4、盈华律所、王亚琼承担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为调查、制止其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万元,公证费1200元,共计21200元。

事实和理由:一、第12321937号和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系公明财富公司申请注册,其中第12321937号“幸福留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募集慈善基金;

代管产业;

信托;

受托管理”等,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个人背景调查;

调解;

法律研究;

诉讼服务;

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

2013年1月9日,公明财富公司与阳光基金会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公明财富公司授权阳光基金会在公益领域内排他使用“幸福留言”文字商标。

公明财富公司合法拥有第12321937号和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专用权以及阳光基金会合法拥有该二商标排他性使用权。

二、“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与阳光基金会共同发起设立的面向全国老龄服务、有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该项目自2013年6月设立起,就持续使用“幸福留言”商标,并通过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新京报等媒体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每年均花费较大资金宣传“幸福留言”商标,“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本身获得“首都慈善示范奖”等多项殊荣,具有很高的社会赞誉,故第12321937号和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大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构成驰名商标。

三、2015年1月,“燕赵遗嘱库”的发起人王亚琼和共同主办的盈华律所未经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同意,在其经营的“燕赵遗嘱库”项目场所墙面上张贴与“幸福留言”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进行宣传,并在盈华律所经营的“燕赵遗嘱库”网站上使用“幸福留言”文字商标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且其网站并未进行备案。

同时,盈华律所多次使用“幸福留言”文字以图片形式进行宣传报道,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燕赵遗嘱库”是“中华遗嘱库”的地方分库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

盈华律所与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系处于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其在未经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同意的情况下,在相同行业上擅自使用与公明财富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用于其扩展服务市场的宣传,是一种“搭便车”的不劳而获的行为,给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虽然盈华律所、王亚琼于2018年自行终止了侵权行为,但其侵权行为已经产生了一定影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盈华律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亚琼辩称:一、本案没有侵权的事实。

1、公明财富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中没有包含“协助订立遗嘱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以其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公明财富公司和阳光基金会所涉公益项目不具有侵权的事实基础;

2、燕赵遗嘱库公益项目于2015年项目初期将“幸福留言,和睦久远”张贴于办公场所内的背景板上,当做定场的暖心语使用,“幸福”是关于心理的形容词,“留言”是遗嘱订立过程中通用的“功能、用途”之体现;

3、盈华律所、王亚琼没有将“幸福留言”当作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推广,而是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原先办公场地内的照片,在2016年初,正式把“幸福留言”上升到“为爱留言,和睦久远”的高度,属于正当使用。

二、盈华律所、王亚琼使用“幸福留言,和睦久远”作为定场语时,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从未将“幸福留言”当作商标投入使用,也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

三、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要求赔偿没有依据。

1、公明财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陈凯,与阳光基金会现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二原告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从形式上来看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关联交易中非法套取公益基金会财产的目的,属于无效合同范畴,该合同没有许可备案,交易金额尚未实际发生,且阳光基金会性质为非盈利性社团法人,不能以经营盈利为目的,其没有实际经济损失。

2、阳光基金会并未在河北省石家庄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燕赵遗嘱库”项目没有借用其商标的必要性,也不知晓“幸福留言”为注册商标。

3、截止2016年9月9日的媒体新闻报道中使用了含有“幸福留言,和睦久远”的图片,仅留存于网络介质,并未作为商业性用途使用,不属于持续性侵权。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第12321937号“幸福留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

保险库(保险箱寄存);

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

贵重物品存放;

不动产管理;

经纪;

募集慈善基金;

代管产业;

信托;

受托管理。

该商标由公明财富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9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4年9月6日。

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

调解;

知识产权咨询;

版权管理;

知识产权许可;

法律研究;

诉讼服务;

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

域名注册(法律服务);

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

该商标由公明财富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9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24年9月6日。

公明财富公司与阳光基金会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甲方(即公明财富公司)授权乙方(即阳光基金会)排他使用“幸福留言”文字商标于乙方主办的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上,乙方须支付商标使用费用。

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包括第36类“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等服务和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

调解;

法律研究;

诉讼服务;

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以实际注册登记后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的权利性质为“在公益领域内排他性许可,并专用于乙方主办的‘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上,即: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自身可以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但不可以在公益领域内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注册商标。

”协议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到期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王亚琼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提交了2013年至2017年期间CCTV-新闻频道相关栏目、人民网、北京晚报、中国青年报等对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宣传报道文章和网页截图,以及“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社区讲座情况说明及照片、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文章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幸福留言”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同时还提交了“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获得的“首届首都慈善奖——慈善项目示范奖”等荣誉证书,以及捐赠协议和发票、广告合同和发票等证据,证明对“幸福留言”的宣传投入和相关公益项目获奖事实。

王亚琼表示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2016年6月28日,公明财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英楠来到北京市国泰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站上的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国泰公证处对此作出(2016)京国泰内民证字第803号公证书(简称第803号公证书)。

第803号公证书显示:通过IE浏览器打开“燕赵遗嘱库”网页,其上部显著位置标有“燕赵遗嘱库幸福留言和睦久远律师预约:0311-87364407”字样;

进入“人民网”网站打开标题为《河北首家公益性遗嘱库试运行一年多登记遗嘱近千份》的报道文章,右上角显示时间“2016年4月20日”,该报道标题下照片内容中的遗嘱制作现场背景墙上亦挂有“燕赵遗嘱库幸福留言和睦久远律师预约:0311-87364407”的宣传横幅,该文章中载有“燕赵遗嘱库是河北首家为60岁以上老人免费提供书写指导、登记保管等遗嘱服务的公益项目”、“记录这一过程的是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琼”、“1982年出生的王亚琼是‘燕赵遗嘱库’项目发起人之一”等描述,同时,来源于“阳光热线”的文章《河北也有遗嘱库!

看看当事人都怎么立遗嘱》所使用的照片以及文字内容与前一篇报道基本相同。

发表于河北新闻网的《“燕赵遗嘱库”引关注多名律师想加入(图)》的报道文章中一副标题为“‘燕赵遗嘱库’的律师一天都忙着接听电话”照片中显示的宣传横幅与前述文章中所显示横幅基本一致,亦标有“幸福留言、和睦久远”字样及相关联系电话。

该宣传横幅亦显示在发表于河北青年报的《河北遗嘱库试运行3个月98%遗嘱‘涉房’》以及河北法制报(数字报纸)的《“燕赵遗嘱库”为爱留言》报道文章相关遗嘱登记与制作的现场图片中。

王亚琼表示认可第80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为证明合理支出相关费用,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其发票载明的金额分别为1200元和20000元,王亚琼表示认可该二项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王亚琼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360搜索“幸福留言”截图;

2、百度搜索“幸福留言”截图;

3、阳光基金会组织公示信息;

4、公明财富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5、中国新闻网对燕赵遗嘱库的报道;

6、燕赵遗嘱库网站截图。

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表示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相关报道截图及荣誉证书、合同及发票、第803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盈华律所、王亚琼的涉案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此条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本案中,根据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权利信息,第12321937号和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为公明财富公司,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分别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和组织,所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公明财富公司授权阳光基金会在公益领域内排他性使用“幸福留言”文字商标,并专用于其主办的“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上,故阳光基金会属于上述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王亚琼虽对公明财富公司与阳光基金会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首先,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若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本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则极有可能未落入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内。

从盈华律所、王亚琼所发起的“燕赵遗嘱库”项目服务的内容和目的来看,属于免费为老人提供遗嘱书写指导、登记保管等服务,与第12321937号“幸福留言”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

保险库(保险箱寄存)”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差异较大,本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其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基本行为是在商标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即涉案侵权标识的使用必须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亦即应当是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行为,否则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至于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而判断是否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进行判定。

本案中,根据第803号公证书所体现的盈华律所、王亚琼对“幸福留言”文字标识使用的方式来看,其主要将“幸福留言”与“和睦久远”组合成惯常的八字标语形式用于燕赵遗嘱库网站、遗嘱登记现场宣传横幅上,结合其所提供的遗嘱登记保管的服务特点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通认知和注意力而言,一般情况下会将“幸福留言和睦久远”八字作为固定标语的整体,将其看作“燕赵遗嘱库”公益项目的宣传口号或广告用语,达到彰显项目特色和形象的目的,并不会以“幸福留言”作为单独的显著性商标从而根据该标识来识别其服务提供者。

同时,从第803号公证书保存的相关网页新闻的报道描述来看,盈华律所及参与“燕赵遗嘱库”项目的律师并未将“幸福留言”作为公益项目的名称或其他具有识别性的称谓来指代或宣传“燕赵遗嘱库”项目,并未使“幸福留言”文字标识承载识别性功能,从而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性功能用途,故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

因此,盈华律所、王亚琼对“幸福留言”文字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服务的提供者即为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虽然公明财富公司、阳光基金会认为其所主张的第12321937号和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但鉴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等原则,在本案已认定盈华律所、王亚琼的涉案行为本质上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情况下,已没有必要再就第12321937号和第12321975号“幸福留言”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本院对此将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18元,由原告北京公明财富传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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