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4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芳,女,汉族,1989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李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李桂芳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