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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陈东虎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陈东虎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陈东虎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10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陈东虎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西经四街115号。

经营者:陈东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陈东虎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陈东虎卫浴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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