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71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雨轩、廖春玲,分别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淘优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恒大名都84幢1单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N。
法定代表人:江珊珊。
被告:广州冠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63号大院内A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
法定代表人:江国斌。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淘优运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冠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