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金财,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熟市,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人舒金财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金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代理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金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舒金财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常熟市莫城王家浜路东亚物资三楼经营的雨竹服装厂内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6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标有“NIKE”商标的T恤衫600件,标有“PUMA”商标的短裤2050条、T恤衫350件、上衣200件。
经鉴定,上述服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8650元。
被告人舒金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练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舒金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舒金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舒金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舒金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舒金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舒金财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王家浜路东亚物资三楼的雨竹服装厂内,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8年6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雨竹服装厂内,现场查获标有“NIKE”注册商标标识的T恤衫600件,标有“PUMA”注册商标标识的短裤2050条、T恤衫350件以及上衣200件。
经鉴定,上述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认定,上述服装的价值共计人民币48650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舒金财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练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舒金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金财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姜某、甘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金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舒金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舒金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金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舒金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金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T恤衫六百件,假冒“PUMA”注册商标的短裤二千零五十条、T恤衫三百五十件、上衣二百件,共计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三千二百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