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76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燕琪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华龙电讯旁边转角),注册号为441********5033。
经营者:王文生,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5************01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燕琪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