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世纪城Y1、Y2组团。
经营者:朱琴辉。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