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53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市大禾塘我爱我的车汽车用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大禾塘昭阳大道251号。
经营者:孙兆瑞。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大禾塘我爱我的车汽车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傅雨欣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