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3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庄宏杰,男,1988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庄宏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