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97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丽云,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达(系吴丽云胞妹),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云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吴丽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