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15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安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新井路**B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N。
法定代表人:孙蔚文。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安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04××××.9)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3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