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835号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亨海,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蒲亨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蒲亨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