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392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上海如海超市石牌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经营者:金维文。
被告: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08539098Q。
法定代表人:王久高。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上海如海超市石牌加盟店、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