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627号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503号和第1172749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本案执行费211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627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云尚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6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