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熊际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903刑初136号
案件名称熊际林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际林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903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际林,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遂宁市船山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雪雁,四川同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际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际林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雪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熊际林伙同黄天龙、罗伦义(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三人共谋通过在市场上大量购进经典沱牌酒、丰谷头曲、泸州二曲、绵竹大曲、金六福等低端白酒以及购买品味舍得、水晶舍得、丰谷酒王、五粮液等高端白酒酒瓶、纸盒、瓶盖、防伪标识等包装材料,采取将低端白酒灌装进高端酒瓶内并包装成高端白酒的方式,以600元左右一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熊际林等人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遂宁市远成物流中心的壹米滴答(金桥物流)以周全和周红的名义以600元左右一件的价格向全国各地销售并发出舍得酒共计107件。

2019年1月2日,办案民警在熊际林位于船山区2社的老家搜出假冒品味舍得酒(52%vol,500ml)281瓶,水晶舍得(52%vol,500ml)93瓶,丰谷酒王(48%vol,478ml)152瓶,五粮液(52%vol,500ml)96瓶、经典沱牌酒170瓶、丰谷头曲144瓶、金六福22瓶以及包装材料若干。

办案民警在张文彬驾驶的川J408**车上搜查出五粮液纸箱、五粮液合格证、五粮液商标、剑南春纸箱、茅台酒杯、茅台扫码器、茅台酒纸箱等包装材料若干和金六福白酒5瓶。

2019年1月3日,办案民警在挡获黄天龙后,在黄天龙位于船山区的租住房中搜出假冒品味舍得酒(52%vol,500ml)6瓶,郎酒(53%vol,500ml)30瓶,国窖(1573)(52%vol,500ml)18瓶,剑南春(52%vol,500ml)18瓶,经典沱牌酒170瓶,丰谷头曲144瓶,金六福22瓶以及白酒包装材料若干。

在黄天龙位于船山区(师校附近)租住房中搜出假冒品味舍得酒(52%vol,500ml)30瓶,五粮液(52%vol,500ml)13瓶,国窖(1573)(52%vol,500ml)53瓶,剑南春(52%vol,500ml)119瓶,金六福32瓶,泸州二曲2瓶,绵竹大曲80瓶以及白酒包装材料若干。

在熊际林儿子熊磊位于遂宁市嘉格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259号附1号城南锦绣园三期3栋1层14号)内搜出丰谷酒王(48%vol,478ml)6瓶以及白酒包装材料若干。

办案机关从以上制假和仓储窝点共计搜出熊际林、罗伦义、黄天龙三人生产的品味舍得酒317瓶、水晶舍得93瓶、丰谷酒王158瓶、五粮液109瓶等以及外包装、瓶盖、酒瓶、酒盒等制假包装材料若干。

被告人熊际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熊际林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再查明,遂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案发后扣押了被告人熊际林、罗伦义用于犯罪的“长安牌”微型车二辆(川J×××××、川J×××××)。

案侦中,被告人罗伦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熊际林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还查明,被告人黄天龙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罗伦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际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熊际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际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熊际林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际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2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熊际林的刑期从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 二、对被告人熊际林、罗伦义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五万四千元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长安牌”微型车川J×××××、川J×××××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冉荣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峻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