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930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被告深圳市楚天海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美居**429B,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26718952U。
法定代表人陈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楚天海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楚天海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