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91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凯鑫通讯手机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6T。
经营者:郑振亮,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凯鑫通讯手机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