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693号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吴杏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德麦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冯诗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迈、肖晓贞,分别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麦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意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