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398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银帝购物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银帝购物广场”。
主要负责人:周运成,经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银帝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