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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尔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民初193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尔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王尔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19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尔迪,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尔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尔迪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尔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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