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5398号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覃志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泉,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罗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中路**iv>法定代表人:梅俊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鋆,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然香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罗钻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果然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果然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容县果然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