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59号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宝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H。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E。
法定代表人:叶爱琴。
被告: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法定代表人:黄非。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