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知终3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新区鸿福路******房经营者:黄中梅。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高新区海悦便利店(以下简称海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胜达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