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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固美锁具销售有限公司、镜湖区家和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48号之一
案件名称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固美锁具销售有限公司、镜湖区家和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固美锁具销售有限公司;镜湖区家和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48号之一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纬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8DXP831。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固美锁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山西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6794XC。

法定代表人:朱艮建,总经理。

被告:镜湖区家和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平泰花苑****。

经营者:朱迎春,女,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艮建,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与经营者朱迎春系姐弟关系。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固美锁具销售有限公司、镜湖区家和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金华华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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